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西街**,组织机构代码:669161658。
法定代表人俞圣祖。
被执行人舟山海宝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MA28K5LY2。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被执行人***,男,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海宝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0)浙090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受理费193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舟山海宝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其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名下有2010年出厂的浙L8××××雅阁牌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到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了对舟山海宝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对***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6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顾祥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