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3民初8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小学路23号201。
法定代表人:俞圣祖。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