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2民初772号
原告:***,女,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