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02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986513.61元及利息(以650160.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50226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6727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6681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自2019年9月16日起算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1273.0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1743.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875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702诉前调确8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