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偃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9元,减半收取14904.5元,由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