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执字第00766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共计0.5万元,尚有66.92万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收取。因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余破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重整,且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渝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