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7027号
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