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临江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96号**大厦B楼13-22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纬四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上诉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发出补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不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