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终3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5)赣011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68元,减半收取11034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