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时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时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时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时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1517.9元,合计156197.9元。执行费22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2021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