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10民初997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刘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2357元(刘某已预交4714元),由刘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40元(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未预交),由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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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