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10民初607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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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