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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豪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10民初607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