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10民初94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9元(某甲公司已预交10,598元),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