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103执2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汤家屯村0001号7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0114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