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10民初11599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孙家村(住宅)。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于2025年8月1日受理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14时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