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友发电机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2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友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东杨村天台八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34号宏信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友发电机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19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银行存款1938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