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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10民初1266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