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10民初1266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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