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汉武高元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高元和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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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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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