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适达电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适达电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适达电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加利大厦D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适达电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