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91民初1903号
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元,由原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