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153号之二
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3198571。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区大道东段阳光新城3号楼1单元903。
法定代表人:李彦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N19Y1R。
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芳、陈雅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2022年4月2日,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685元、保全费3304元,合计7989元,由原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新义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人民陪审员 汪继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