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545号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173454884。
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张湾村,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法定代表人:刘中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龙、候沛(实习),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F6X122H。
住所地:灵宝市涧西区新灵西街西华社区302室,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长安路福顺达公寓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3198571。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东段阳光新城3号楼1单元903。
法定代表人:李彦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先明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