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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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项 目 |
原告 主张 |
被告答辩 |
本院认定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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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检查费 |
172元 |
不认可。 |
有收费收据及鉴定报告可证实,应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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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养费 |
7200元 |
认可营养期限144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 |
原告需要营养期144天,被告认可,应予确认。应酌情给予营养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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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理费 |
15840元 |
认可144天的护理期限,不认可护理标准。 |
根据鉴定报告可证实原告的伤情需要护理的期限为144天。所提交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故应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每天102.33元计算,护理费为14735.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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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1400元 |
认可。 |
双方认可,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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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误工费 |
34300.98元 |
认可误工期限294天,不认可误工标准。 |
根据原告的鉴定报告可证实原告的伤情需要休息294天,被告认可,应予确认。原告未提交发放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故无法证实原告的月收入为3500元,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应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7349元计算,误工费共计30085.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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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费 |
500元 |
不认可。 |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原告所提交的票据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只有172.6元,要求赔偿500元依据不足,应酌情给予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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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损失 |
500元 |
认可200元。 |
原告所驾驶的自行车受损,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应予确认,但主张5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酌情给予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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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鉴定费 |
900元 |
不属于保险范围。 |
有收费收据可证实,应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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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费用共计 |
共计61642.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