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2595号
原告: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8.35元,减半收取3,259.18元,由原告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