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1民初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市建设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旦小成,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46.4元,减半收取计167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