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21民初37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木乃县。
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建国西路***号和谐国际广场*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旦小成,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斯曼古丽·麦麦提,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余明,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毅,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刘志鹏,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志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志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纳)
审判员  刘俊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