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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