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超捷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42号 原告:西咸新区超捷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东村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G4FU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88号满堂悦1号楼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283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咸新区超捷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超捷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超捷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208.5元,由原告负担120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