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西某某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1278号 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新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被告西安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0726.10元及利息347424.7元(以2170726.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9日),共计2518150.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4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科技八路拓宽改造工程,决定选用原告鑫伟实业公司负责施工,并委派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科技八路涉及**村范围内相关(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类型附着物)拆除及垃圾清运、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科技八路拓宽改造工程及XX线XX村、***的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工作。2018年5月完工后确认工程款共计为2170726.1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均无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案涉合同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案涉合同《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急清运工程合同》签订主体为原告与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办”),答辩人不是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履行案涉合同义务,其应当要求合同签订主体或***城改职责的单位履行。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被答辩人提起案涉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根据被答辩人诉状所述:其系2016年10月与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改办”)签订的《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同时于2018年5月完工并确认了工程款。但被告直至2022年3月1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据案涉工程完工已将近四年。故,被告的案涉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二、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并未*****改办关于案涉工程的相关职权,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首先,案涉工程合同系被答辩人与高新区***改办签订的,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答辩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对工程合同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根据《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责任。负责XX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按照本办法与各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及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上审批备案后实施;负责与各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各类补偿协议,负责审批资金支付。负责拆迁公司招标工作。”之规定可知,关于**村范围内土地征拆工作以及拆迁公司的招标工作等均具体由丈八街道办事处负责,答辩人并不具有具体实施**村土地征拆的职责。此外,答辩人也并未*****改办关于实施**村征拆的工作职责。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法定,被答辩人无权随意判定答辩人系高新***改办的继任机构。且,答辩人系2020年才成立,而负责案涉工程的***改办早在2018年就已撤销,答辩人不可能在***改办撤销几年后才就***改办的职责进行**,这显然也与常理不符。另,被答辩人诉称工程的所有施工资料及财务清单也并未移交给答辩人,而根据本案另一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也多次陈述系丈八街道办事处**高新***改办关于**村的改造工作,且被答辩人多次向丈八街道办事处主***,丈八街道办事处也并未否认具有该职责,仅因暂无资金来源为由暂未付款。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未**高新***改办关于**村改造的工作职责,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律师费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由上可知,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未*****改办的职权,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请亦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依法查明上述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辩称,一、被答辩人提起案涉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根据被答辩人诉状所述:其系2016年10月与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改办”)签订的《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同时于2018年5月完工并确认了工程款。但被告直至2022年3月1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据案涉工程完工已将近四年。故,被告的案涉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二、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并未*****改办关于案涉工程的相关职权,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首先,案涉工程合同系被答辩人与高新区***改办签订的,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答辩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对工程合同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根据《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责任。负责XX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按照本办法与各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及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上审批备案后实施;负责与各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各类补偿协议,负责审批资金支付。负责拆迁公司招标工作。”之规定可知,关于**村范围内土地征拆工作以及拆迁公司的招标工作等均具体由丈八街道办事处负责,答辩人并不具有具体实施**村土地征拆的职责。此外,答辩人也并未*****改办关于实施**村征拆的工作职责。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法定,被答辩人无权随意判定答辩人系高新***改办的继任机构。且,答辩人系2022年4月才成立,而负责案涉工程的***改办早在2018年就已撤销,答辩人不可能在***改办撤销几年后才就***改办的职责进行**,这显然也与常理不符。另,被答辩人诉称工程的所有施工资料及财务清单也并未移交给答辩人,而根据本案另一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也多次陈述系丈八街道办事处**高新***改办关于**村的改造工作,且被答辩人多次向丈八街道办事处主***,丈八街道办事处也并未否认具有该职责,仅因暂无资金来源为由暂未付款。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未**高新***改办关于**村改造的工作职责,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律师费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由上可知,答辩人并非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也未*****改办的职权,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请亦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依法查明上述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发包方甲方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与承办方乙方原告签订《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为实施科技八路管廊项目、道路拓宽等工程事项所涉及XX路XX村范围内附着物的拆除、清运及环保治理等工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拆除清运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款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发票。 2017年3月和4月期间,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美篇APP上对案涉工程进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宣传。 2018年9月5日印发的《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责任,负责XX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按照本办法与各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及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上审批备案后实施;负责与各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各类补偿协议,负责审批资金支付。负责拆迁公司招标工作。 2019年4月16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回复咨询投诉时称“原***改办职责整合,并入高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统一征地等工作机构设置及调整的通知载明统一征地办公室(棚城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高新区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高新区XX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征用与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统筹计划、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土地和XX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征用与补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土地和XX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征用与补偿年度计划;(三)审核高新区各征地拆迁(棚城改)实施主体拟订的土地和XX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方案、协议费用及相关资料;(四)负责协调、处理高新区土地和XX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征用遗留问题和信访工作。(五)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019年12月29日经党工委会议研究,整合高新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城改办)职责……组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8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称由原西***鱼化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21年2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明细》中签字确认,并手书“经审核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工程金额1678021.1元,依据项目拓展部确定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施工明细》上签字确认,并手书“经审核**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工程签证金额共计492705元,依据项目拓展部确定的工程量进行审核。” 2021年4月21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零星工程的情况汇报》,该情况汇报载明我公司(原西***鱼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选用原告负责事实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项目,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与原告签订了《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两项工程分别于2017年1月至6月和2018年6月份办理了工程量确认(《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明细》和《**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施工明细》),2018年5月,高新管委会机构调整,***改办职能撤销,由于科技八路工程尚未完结,结算工作未开展,后期**、红庙整村改造工作由丈八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经我司相关人员核对确认,原告负责实施的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产生费用167万余元,**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工程产生施工费用49万余元。现因***改办职能撤销,我司多次与承接***改办工作职能的丈八街道办事处沟通,均因暂无资金来源、前期未上报资金计划等原因至今无法办理结算,请贵局协调项目参与各单位,办理两项工程结算付款事宜。 2021年8月3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关于科技八路拓宽项目***范围内拆除工程相关情况的报告》,该报告载明“2018年5月高新管委会机构调整,***改办职能撤销,由于科技八路工程尚未完结,结算工作未开展,后期**、红庙整村改造工作由丈八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我公司多次与承接***改办工作职能的丈八街道办事处沟通,均因暂无资金来源、前期未上报资金计划等原因至今无法办理结算,请贵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项目参与各单位,XX路XX村范围内拆除工程结算付款事宜。” 同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还向被告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零星工程相关情况的的报告》,该报告内容基本与《关于科技八路拓宽项目***范围内拆除工程相关情况的报告》内容一致。 2021年9月13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零星工程相关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基本上与《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零星工程相关情况的的报告》内容一致。 2022年5月30日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服务中心发《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涉诉事宜工作联系函》,该联系函载明,2018年5月28日中共西安高新区工委与西安高新管委会下方《关于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高新党发【2018】55号),将***改办职能并入统一征地办公室即贵局,应我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在本次纠纷发生前我司曾多次发函和贵局沟通,请贵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项目参与各单位,办理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施工两项工程结算付款事宜,但均未得以解决,现再次请求贵局协调此事,积极配合处理该纠纷。 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转账45000元,用途备注为科技八路零星工程律师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零星工程的情况汇报、XX路XX村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在美篇APP上对安设工程的宣传文章、科技八路道路拓宽零星施工明细、**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施工明细、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机构变更信息、《关于科技八路拓宽与**村生活垃圾清理项目涉拆事宜工作联系函》、《民事起诉状》、《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关于科技八路拓宽项目***范围内拆除工程相关情况的报告》两份、《情况说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科技八路**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拆除及清运工程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为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和原告,而非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仅是因其曾与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知悉案涉两项工程的相关情况而在XX道XX村生活垃圾清理、绿网覆盖等零星施工明细中对两项工程的金额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并不认可此为结算,根据其此后向其他两被告发出的情况汇报、报告、情况说明及联系函可知,其并不认同案涉两项工程已结算且工程款由其支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的管理职能由被告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但各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责任,案涉两项工程系丈八街道办事处辖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XX户区改造的工程,而被告西***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报告、情况汇报及情况说明中亦称“后期**、红庙整村改造工作由丈八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我公司多次与承接***改办工作职能的丈八街道办事处沟通,均因暂无资金来源、前期未上报资金计划等原因至今无法办理结算”由此可知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丈八街道办事处享有和承担,庭审中原告自称其并未向丈八街道办事处主张过权利,故原告应向丈八街道办事处主***。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05元,由原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