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婷
审判员*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