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工程公司、新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840号 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5.19元,减半收取计3476.59元,由原告新疆某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