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81执恢596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148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34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