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2.88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诉讼费86002.88元,被执行人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176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