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财保110号 申请人: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御溪荣境1栋2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北环路南二关路西老城农贸市场1幢商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户名: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30501610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申请人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户名:安徽怀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30501610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暂由申请人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