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4民初1605号 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政府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