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3民初49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