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3694号
原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天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473785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淡溪村宁王塘大会堂庄基岙(*****大会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050733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