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2301号
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庆路39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6751750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岳林街道天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473785111。
本院在审理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