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

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组织机构代码:7473785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光明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544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2824号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与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缘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