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5执471号
申请人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申请人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工商、证券、出入境、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酒店住宿、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除现有教学楼和土地没登记,且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预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几次去中学查找均未找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执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