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6055号 原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鸿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