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执560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边景丰投资大厦十一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6617654055X。
被执行人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88号一楼102,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061134512F。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324283.29和利息、诉讼费6028元及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记录情况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荫泉
审判员  付凌霄
审判员  黎炳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锐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7)粤0113执5604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上午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422室
参加人:审判长谢荫泉、合议庭成员付凌霄、黎炳林
记录人:叶锐光
评议记录如下:
谢:现在合议本院(2017)粤0113执5604号案件,先请经办人介绍案情。
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324283.29和利息、诉讼费6028元及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记录情况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谢:承办人是何意见?
付:我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谢:同意上述意见。具备执行条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黎:同意你们的意见。
经评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