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异480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金明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边景丰投资大厦十一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661765405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88号一楼102,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061134512F。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快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