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审第三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237417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