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顾良。
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中埠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72842。
法定代表人:夏小华。
申请执行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燃料费42855.80元和违约金4974.47元及按照每月857.12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盈
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金融理财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证券交易登记情况、电子商务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一批,该批设备已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在处置完毕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后,依法予以分配;现该公司已歇业,除上述设备外,已无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华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