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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金榜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303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3层03号。 法定代表:孙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辽030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某乙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甲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款、配件款112675元。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 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对其账户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辽CXXX**,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不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及保险。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额113952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辽0303执20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