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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沈阳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初183号 原告:王某,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