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7号楼三楼320号
被执行人:南宁市凡高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民族大道125号展厦商住综合楼B单元18b01室、18b02室
本院在执行广西益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凡高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