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2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广西科技园5号。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12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为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以电话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广西益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