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1民初6644号
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68号青禾美邦1层A131室。
经营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56,695.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秀峰区冠欧建材商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56,695.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3.48元,由申请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